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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中国金属通报1998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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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正>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日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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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 要:<正> 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继续给予农村信用社减免税照顾。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村信用社自199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6%的税率收营业税;199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减按7%的税率征收营业税;2000年1日1日起,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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