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探矿权是知识产权
来源期刊:中国矿业2000年第5期
论文作者:黄发儒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它确定了我国矿权的基本框架:即矿权分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矿业权分为探矿权与采矿权.
黄发儒1
(1.安徽省地矿局·合肥,230001)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它确定了我国矿权的基本框架:即矿权分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与矿业权;矿业权分为探矿权与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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