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修复行政追责的路径回归与功能补强
来源期刊: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
论文作者:徐本鑫 储源
文章页码:31 - 38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行政追责;去行政化;
摘 要:生态环境修复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重要路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带有浓厚的公法责任色彩,但立法与司法逐渐支持强化司法权、扩张民事救济来应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去行政化"逐渐成为我国生态修复制度设计中的趋势。生态修复追责机制"去行政化"模糊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力边界、高估了司法救济与民事救济的应对能力、浪费了司法资源与行政资源。因此,生态修复追责无须"另辟蹊径",而应回归到"行政处理为主导,多路径并存"的"老路"上。一方面需补强行政磋商与行政处罚制度的生态修复功能,构建"行政磋商+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生态修复行政处理模式;另一方面需强化多种救济路径间的程序衔接。
徐本鑫,储源
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 要:生态环境修复是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重要路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带有浓厚的公法责任色彩,但立法与司法逐渐支持强化司法权、扩张民事救济来应对环境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去行政化"逐渐成为我国生态修复制度设计中的趋势。生态修复追责机制"去行政化"模糊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权力边界、高估了司法救济与民事救济的应对能力、浪费了司法资源与行政资源。因此,生态修复追责无须"另辟蹊径",而应回归到"行政处理为主导,多路径并存"的"老路"上。一方面需补强行政磋商与行政处罚制度的生态修复功能,构建"行政磋商+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生态修复行政处理模式;另一方面需强化多种救济路径间的程序衔接。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修复;行政追责;去行政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