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日前印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构建地质找矿新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地质找矿,对于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可以独立投资的地质找矿项目,国家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投入。
就完善地质找矿收益分配制度,意见称,社会资金与地质勘查基金合作勘查取得的成果,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益,合作方可优先受让地质勘查基金转让的探矿权。地质勘查基金单独投资的项目,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公开有偿出让探矿权。
国有地勘单位可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折股参与地质找矿风险投资,分享找矿成果收益。国有地勘单位转企业的,申请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矿业权,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其价款可部分或全部转增为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意见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总体思路,明确了各类地质找矿投入定位。其中,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开展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远景调查。
国家财政设立的地质勘查基金主要发挥政策调控和降低勘查风险的作用,主要用于找矿潜力大且社会资金投入意愿不强的矿产勘查,同时根据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调控需要,开展相应的勘查工作。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优先支持重点矿种、重点成矿区带地质找矿工作,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重点安排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地质找矿工作。地质勘查基金实行开放式运作,可根据需要与社会资金合作开展重点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以预查、普查为主的风险勘查工作,找矿成果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处置。
就进一步优化探矿权出让,意见强调,根据探矿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出让探矿权。以招拍挂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时,必须提供区内已完成主要地质工作成果信息资料。对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异常区和矿产地,主要以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