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所18日对外公布了《上海期货交易所铅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对铅期货套期保值的具体规则做了详细说明。
对此,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铅的套期保值业务规则并没有直接采用其他有色金属统一的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而是单独出台了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在办法中交易所进行了一些创新规定,这些规定一方面拓宽了套期保值业务的内涵,另一方面也放宽了套保业务的限制,更加有利于鼓励企业参与套期保值,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的作用。
业内人士指出,上期所铅期货套保的规则主要具有以下六大特点:
第一,明确将铅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划分为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和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
同时明确要求会员或客户应当在申请获得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后才能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二,大幅降低一般月份申请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门槛。
包括大幅简化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手续,以及加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发放尺度。
第三,增设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申请环节。
交易所将根据对应月份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因素来确定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头寸,以确保市场规范安全的运行。
第四,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提出时间与铜、铝、锌套期保值申请时间保持一致。
铅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申请必须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20日之前提出。
第五,铅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建仓时间与铜、铝、锌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建仓时间保持一致。
铅获准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会员或客户建仓时间与铜、铝、锌套期保值交易头寸的建仓时间规定保持一致,要求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头寸建仓。
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套期保值交易头寸。
第六,多角度强化对铅期货套期保值的监督管理。
套期保值的监管不仅涉及到申请到审批的“事前监管”,还涉及到审批后到建仓的“事中监管”和违规处置等的“事后监管”。
同时,铅期货套期保值的监管需要兼顾更好服务铅期货套期保值参与者,更好服务产业经济、实体经济的同时有效控制铅期货品种交割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