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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011

青海出台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1/3/23 9:34:13738次

据青海日报报道:

  近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新拟订的《关于鼓励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有关规定》由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出台转发,这是青海省在近几年创新机制体制、引进国内勘查单位和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加快青海矿产资源勘查、促进找矿重大突破的基础上,推出的又一项新的重大举措。

  

  明确了鼓励商业性勘查的范围。

  一是鼓励有实力的大型企业进入《青海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总体部署方案》确定的9个整装勘查区、31个重点勘查区,以资金、技术等方式,采取独资、合作、合资等形式,开展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

  二是按照全面部署、合理分工、有机衔接的原则,鼓励国内500强企业在九个整装勘查区中选择未设矿业权的区域,进行风险勘查或通过与已有探矿权人合资、合作、收购等形式进行整装勘查开发。

  三是在31个重点勘查区中先行选择9个重点勘查区进行试点,鼓励大型企业选择未设矿业权区域进行风险勘查,或参与省财政出资重点项目的联合勘查,并鼓励已有的探矿权人与大型企业采用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风险勘查。

  四是在9个整装勘查区、31个重点勘查区之外的1/5万地质矿产调查区域,根据1/5万地质矿产调查工作进展情况,编制探矿权设置方案,有计划地投放探矿权。

  五是在9个整装勘查区、31个重点勘查区、1/5万地质矿产调查区之外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其他区域”),鼓励各类企业进行风险勘查。

  

  明确了申请探矿权的资质条件,明确了探矿权出让方式。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探矿权人勘查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进行施工,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开始施工、停工和结束工作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对地勘部门与企业签订合作勘查协议加强监管和参与力度。

  推进整装勘查。

  整装勘查区内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整装勘查实施方案并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的合同进行勘查。

  对资金不足,又无融资能力的矿业权人,采用矿业权整合方式,推进整装勘查。

  对在整装勘查区内既无资金实力,又不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勘查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登记。

  

  严格探矿权退出制度。

  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各勘查阶段探矿权有效期原则上为2年,地质勘查阶段工作需延长的,经登记机关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并按首次登记面积的25%缩减勘查区面积。

  规范探矿权转让。

  探矿权首次转让须提交经评审备案的普查以上程度的地质报告,探矿权再次转让,应当提交更高勘查程度的地质报告。

  实行合同制管理。

  以行政合同方式与探矿权人就勘查工作法规规定及相关事宜作出约定,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对“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用合同约定收回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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