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April

2012

修法减负 矿业改革建议上报

发布时间:2012/4/16 9:49:201125次

据经济观擦报报道:

  SMM网讯:由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担任会长的中国矿业联合会(下称中矿联),正在为启动新一轮矿业改革造势。

  本报独家获悉,中矿联高级资政委员会已着手对“改革中国矿业产业制度”课题进行系统性研究,截至2012年3月中旬,中国矿联已经收集到了26位高级资政提出的52项研究课题。这些建议中,包括将矿业还原为第一产业,修改《矿产资源法》、下放国土资源部等管理部门的部分职能、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扶持矿产资源投资基金等重要内容。

  按照中矿联的计划,资政委员会将对这些初步建议展开讨论,而一份《改革中国矿业产业制度建议书》将随后形成并上报国土资源部。

  矿业定位争议

  据记者了解,中矿联资政委员会在2012年3月举行了成立后的第二次会议,之前收集到的建议也在此次会议上第一次被集体讨论。

  在这次会议上,前地质矿产部副部长张文驹、矿业法学专家傅鸣珂等一些资政均提出建议,“矿业应该被还原为同农业一样的基础产业”。

  依照联合国统计司1994年公布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矿业被分为“探矿”和“采矿”两个子产业,均被归属于第一产业之中。但中国国家统计局2003年5月发布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中明确规定,矿业中的“采矿业”归属于第二产业,而所有“地质勘查业”(包括矿产勘查和非矿勘查)都归属于第三产业。

  上述专家认为,这样的分类主要将矿业归类于二次产业,甚至把矿业当作加工工业的原料车间对待,在管理实践中和加工制造业类同,用管工业的方式管矿业,背离了矿业特有的规律,混淆了不同产业部类的不同需求,给矿业的发展带来了许多问题。

  “矿业其实是工业粮食,它与农业一样,是提供生产原料的基础性行业。”一位与会人士告诉本报,定位上的失误随之带来一系列的“中国特色”。

  例如,按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惯例,探矿权和采矿权均被定义为矿产地的用益物权,与土地使用权一样,均可以折价入股,进行组建股份制企业的经营。但在包括现行《公司法》在内的中国法律法规中,却没有任何相关规定。相反,现行《矿产资源法》里对探矿及采矿权的定义却经常与矿业作业资质混淆起来。

  此外,对矿业定义的分散也导致了行业管理的分散。与多数国家拥有地质矿业的专门管理部门不同,中国对矿业的管理权限散布于多个部委,国土资源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等均有一定的权限。即便在主要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所担负的土地管理等职能与矿业领域管理差异较大,相互间很容易形成干扰。据上述与会人士称,部分专家甚至提出恢复原地质矿产部,由其统筹管理矿业的建议。

  矿法修订先行

  记者获悉,为了落实上述建议而进行的专门调研计划草案已经制定。中矿联希望在2012年达到3个预期成果,包括一份《改革中国矿业产业制度研究报告》,根据《报告》而浓缩的《改革中国矿业产业制度建议书》,以及针对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金融体系的一份系统化研究报告。

  与会人士称,彻底的改革需要通过对《矿产资源法》的大改以及大部制机构改革中对相关部门职能权限的调整来实现,短期之内启动显然不现实。而对《矿产资源法》部分内容先行调整,下放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地勘单位企业化、扶持矿产资源投资基金建设等内容被认为是可以提前办成的几件事情。

  其中《矿产资源法》的修订,几乎被所有资政认为应是重中之重。提高资源类税收的比重,降低增值税比重被多数资政认为是修法主方向。“工厂原料主要靠外购,在征收增值税时可以当作生产成本抵扣。”但矿山企业显然不同,其原料成本相比工业企业少之又少,而其需征收增值税的部分也随之高涨。“首先应该按照第一产业的国内作法(类比农业)和国际惯例降低直至全部免征增值税,并降低企业所得税。”张文驹认为,而将矿业划归工业的结果,使得国家对矿企的税赋政策也多参照工业企业的标准,对矿业企业并不公平。

  不过,多数专家认为,国家对矿企的税收,应更多通过资源税费等财产产权收益的方式来实现。

  张文驹便认为,应将资源费和资源税合并为国际通用的权利金,按从价法提高征收比例。

<上一页1 下一页 >

相关新闻

  •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