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June

2012

淘汰落后产能的五大机制概述

发布时间:2012/6/14 15:36:561365次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

新闻导读:落后产能退出的经济调节机制,是指不是依靠强制的行政干预手段,而是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由市场选择来实现优胜劣汰,以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

  一、经济调节机制

  落后产能退出的经济调节机制,是指不是依靠强制的行政干预手段,而是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市场竞争,由市场选择来实现优胜劣汰,以先进产能淘汰落后产能。

  

  发达国家,比如美国之所以能够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自然淘汰落后产能,主要是因为其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经济活动的自由度比较大,制度也相对完善,其能源资源价格、能源成本、环境成本、社会成本能够充分反映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中,落后产能的外部成本才能完全内部化,因此落后产能就基本等同于高成本、低质量或技术水平落后的产能。

  当前健全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调节机制,一是要加快推进市场要素价格改革,加快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二是继续实施差别电价制度,落实惩罚性电价措施,将价格政策与产业政策相结合,实施宏观调控。

  通过差别电价政策,遏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扶优抑劣、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是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战略资源储备机制。

  实施市场化的工业产品定价机制,对特殊工业原材料和工业产品实施价格管制。

  四是继续推进资源税改革,进一步增加落后产能的生产成本。

  五是实施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税收调节政策,如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转产转型,国家应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落后产能平稳淘汰。

  

  二、法律约束机制

  淘汰落后产能的法律约束机制,是指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等标准,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设备,严格管理新上马项目,促进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退出。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建议:一是加快推进工业节能法律制度的相关立法,完善《节约能源法》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二是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针对能耗高、污染重的行业形成一批国家强制标准,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从项目源头上控制形成新的落后产能;三是对能耗高、污染重、安全条件差、技术水平低、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的小企业,要严格进行关停并转。

  四是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

  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对落后产能停止换发生产许可证、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方式,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三、产业政策引导机制

  落后产能退出的产业政策引导机制,就是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支持、鼓励、限制和约束功能,在重点行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发挥作用,为行业和企业的投资行为提供指导和政策引导。

  

  利用产业政策引导落后产能退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扶优汰劣的原则,适当提高钢铁、水泥、焦炭等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从项目审批、行业准入等源头上加强控制,消除落后产能滋生的土壤。

  二是在产业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与环境、安全、土地、金融等政策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加大政策执行力度。

  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关、土地利用计划关,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应对列入淘汰计划的行业,不完成淘汰任务,新上项目一律不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及国家明令淘汰的项目和企业,一律不予受理用地审批,环保和安监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淘汰落后产能行业建设项目,除国家批准立项的新建、扩建项目外,一律停止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三是定期发布和动态调整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指导目录,定期制定发布产业发展规划,引导投资的重点向先进产能倾斜。

  四是利用替代产业政策,支持鼓励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技术工艺水平较好的新兴产业发展,促进落后产业的退出,以高端产业替代低端产业。

  

  四、行政调控机制

  行政调控从内涵上讲,是指政府凭借政权力量,依靠从上到下的行政组织制定、颁布、运用政策、指令、计划的方法,来实现国家对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管理的目的,具有控制、制约、调整、协调社会各地区、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方向,保证行政执行的集中统一,实现国家、社会所期望达到的管理目标的功能。

  鉴于市场失灵和市场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在发挥经济、法律和政策调节机制作用的同时,还需要一定的行政调控手段发挥作用。

  

  从2010年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发布以来,工信部等各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政策措施,如《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文件精神的通知》等,整体工作有序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在我国现阶段,在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尚未到位、法律法规尚待完善的情况下,落后产能退出主要还是靠产业政策手段引导和行政调控。

  在适当的时候采用行政的手段干预。

  行政调控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垂直性、具体性等特征。

  但是也有局限性,不适合长期使用,在即使需要行政干预手段时,也不能简单化。

  要把行政手段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以客观规律为依据,反映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地区的差异性特点和实际,把科学的行政干预手段同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产业政策等工具综合起来运用,创造一个稳定、和谐、公正的环境。

  一是要科学调控,遵循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淘汰落后与当地工业经济发展、结构调整、国家主体功能区布局等结合起来,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二是积极寻求法律依据作保障,比如,节能法、环境保护法,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都是行政手段的法律依据;三是统筹处理好淘汰落后产能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使淘汰落后产能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稳步实现对落后产能的关停并转,避免因淘汰落后产能而引发的社会稳定等问题,做好职工安置以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等工作。

  

  五、社会治理机制

  社会治理机制包括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机制两个部分,主要是指依靠行业组织自身加强自律行为,以及依靠社会力量和公开监督途径,共同监督和督促落后产能的退出。

  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是加强和创新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行业自律是行业内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一种措施,是政府监督的重要补充,包括对国家法律、产业政策及行业行规等自我约束和监督的行为,行业自律对淘汰落后产能无疑会起到一种自我监督的作用,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地发展。

  社会监督是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的重要补充,体现了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参加国家和行业管理,使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和社会舆论监督之下。

  

  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在现有产业政策和行政调控手段基础上,注重调动发挥各方力量的积极性,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行业管理新格局。

  一是强化行业自律,可考虑推动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等行业相关主体加强自我约束,履行淘汰落后自律承诺;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了解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引导其为行业淘汰落后发展出谋献策;三是发动全社会力量,强化监督执行。

  加大落后产能退出对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积极作用的宣传力度,继续强化淘汰落后产能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引导社会舆论监督,对淘汰落后产能成绩突出的企业和地方给予宣传奖励。

  

<上一页1 下一页 >

相关新闻

  •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