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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012

《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2/6/19 15:15:221480次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道:

  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在矿产资源管理上推出了新的管理目标、措施。

  为此,记者采访了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对此《办法》进行解读。

  

  保护优势矿种,防止过度开采

  部矿产开发管理司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矿种开采指标管理,维护指标的严肃性,对优势矿产资源加强保护,防止过度开采。”

  记者了解到,我国已从2002年、2006年起分别对钨矿、稀土矿的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并取得了成效。

  2011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加强稀土开采总量控制管理等要求。

  

  这次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办法》,要解决的具体问题是什么?这位负责人说,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要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控制指标测算调整的原则依据不够透明,二是指标分配下达的程序不够明确,三是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不够清晰,四是对共伴生矿种开采总量管控的要求不够具体,五是对违规超采责任追究的依据不够充分。

  

  指标的确定基于多种因素

  确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什么?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如何分配?

  负责人说,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年度控制指标,主要依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综合考虑矿产资源潜力、市场供求状况、资源保障程度、采矿权设置和产能产量等因素来确定。

  

  指标的分配原则,总体上以本年度下达的指标为基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源条件拟定下一年度指标。

  对具备条件的矿种如钨矿,推行量化测算方法。

  影响各省分配年度指标的主要因素包括规划、整合成效、技术水平、指标执行好坏以及安全、环保、违法违规发生程度等。

  指标下达的方法及程序为:部可区别不同矿种一次或两次下达年度指标;省厅每年向部申报下一年度指标时,要报告当年指标执行情况并提出申请增减的理由;省厅分解下达给企业指标的原则,与部分配给省的原则基本一致;对于34个矿种外,由市、县局发证的矿种,省厅可委托市、县局分解下达到企业;指标分解落实情况要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严控开采总量,强化指标监管

  “对指标的管理如何落实到位,《办法》明确了监管的具体要求。” 这位负责人说,主要从五方面落实:

  一是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分解下达后,由矿山企业与其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是严格执行按期上报制度。

  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实行季报统计制度。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逐级审核及时上报。

  

  三是强化对综合利用指标的监管。

  开采总量控制矿种与其他矿种共伴生的,应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不得超指标生产。

  主采矿种属国家紧缺矿种的,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超总量控制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不得销售。

  

  四是企业要加强指标控制执行的内部监管。

  建立总量控制矿种的资源储量、产量、销售原始台账及开采总量控制相关管理制度。

  

  五是省厅和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指标监管。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通过核查统计报表、生产台账、资源储量消耗、销售与纳税票据等,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应按照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对超指标生产的矿山企业,扣减当年或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追究矿山企业违约责任。

  部对超指标开采严重的省(区、市)责令进行整改。

  整改不合格的,扣减该省(区、市)下一年度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暂停该省(区、市)超指标开采矿种的矿业权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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