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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2013

以完善资源税制度力避贸易争端

发布时间:2013/1/15 15:14:25930次

据国际商报报道:

  单纯依靠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等措施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源保护问题。

  目前,市场经济矿业大国几乎都建立了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的矿业税收制度。

  通过征收适当的权利金可防止矿山企业“采富弃贫”,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且国内资源税是国内税,并不区分资源是出口还是内销,故不会对国内外企业造成差别化待遇,可避免类似原材料贸易争端案的发生,使本国在国际谈判和国际定价协商中掌握更多主动权。

  我国亟待完善资源税制度,以保护国内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前车之鉴

  中国一贯强调设置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的目的是保护资源和环境。

  合理保护自然资源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的,但前提是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

  2009 年,美国、欧盟、墨西哥三方针对中国对用于钢铁、铝和化工产品生产的铝土、焦炭、镁、锌等9种原材料出口实施配额和出口关税的做法向WTO提起诉讼,认为此举违反了中国的入世承诺,并认为中国对这9种原材料进行出口限制,推高了国际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并使得中国相关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不公平优势”。

  

  2011年7月,世贸组织专家组发布报告,认定中方取消了出口限价等有关措施,但裁定中方涉案的出口关税和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中方承诺和世贸规则,且未满足保护可用尽自然资源等例外条款的条件。

  2011年8月31日,中方就原材料出口限制案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要求推翻专家组报告的部分裁决。

  

  2012年1月30日,WTO上诉机构(DSB)就该案作出裁决报告,称中国不公平地限制广泛用于钢铁、铝和化工产业的9种原材料的出口,并称“中国必须降低出口关税,解除出口限额”,以符合其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义务,并且驳回中国基于环境保护或供应短缺对初步裁定提出的上诉请求。

  

  对此裁决,中国商务部表示,中方将认真评估世贸组织裁决,并根据世贸规则对资源类产品实施科学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

  随后,中国在《2013年关税实施方案》中明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关税中,取消出口的铝土、焦炭、黄磷、萤石、镁、锰、金属硅、碳化硅和锌9种原料产品的关税。

  

  稀土之危

  很明显,此番争端涉及中国实施的出口配额和关税议题。

  虽然该裁决未涉及中国稀土出口政策,但细究之下,中国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对稀土采矿和加工业务进行整合和清理,对稀土出口实施配额管理,这一领域很可能成为下一个争议目标。

  前述诉讼案实为欧美“投石问路”之举,终裁结果很可能引领欧美将我国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诉诸WTO。

  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反应就是印证,如美国贸易官员表示,对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诉讼的裁定可能将为如何针对中国限制稀土出口采取行动提供帮助;美国贸易代表罗恩·柯克称,WTO该裁定对美国来说是个巨大胜利,可能会引发美国和欧洲对中国稀土出口采取类似行动;欧盟贸易专员卡洛·德古赫特敦促中国采取行动:“现在中国须尽快取消这些出口限制,希望中国对整个出口制度(包括稀土)进行政策调整,以符合WTO的规定。”

  事实上,自2009年起,美国、欧盟、日本和墨西哥就一直指责中国限制稀土出口,违反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并导致全球供应紧张、高技术产品元件价格暴涨。

  因此,中国须未雨绸缪,适时调整稀土出口政策,在坚持对稀土出口采取限制措施时,要适时调整该政策对国内生产者与对外出口的同等适用,以在WTO争端发生后引用环境保护例外条款。

  

  而业内人士亦透露,国家相关部委早已开始酝酿资源性产品出口新政,其主要方向可能是灵活调整出口限制措施,同时将限制从出口环节转移到国内生产环节。

  但笔者认为,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国内资源税体系。

  他山之石

  权利金是矿业权人开采和耗竭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费用,由采矿权人因开采这种非属他所有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而向所有人付费,反映的是资源税的概念。

  目前,世界上市场经济矿业大国几乎都建立了以权利金制度为核心的矿业税收制度。

  

  美国:美国矿产资源丰富,亦是世界资源消耗的“超级大国”,因此非常重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但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资源税制,其税制由各州政府自行制定。

  这使得州政府能够根据当地资源消耗的实际情况,自主选定税率,取得合理收入,如开采税是对自然资源开采征收的税种,目前美国已有38个州开征开采税。

  各州能根据各自的情况合理开发资源,使对自然资源开采保持在一个理性的范围内,开采税也有利于减少资源的开采量和环境保护。

  虽然各州开采税的征税对象不尽相同,但从总体上看征税范围较为广泛,除涉及矿产品之外,还包括森林资源、盐、石、沙、贝类和其他资源。

  

  俄罗斯:2001年,俄罗斯开始全面改革自然资源税制,实行矿产资源开采税,推动以税代费:利用矿产资源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是纳税人,各类矿产是主要征税对象,中央和地方按联邦法律规定进行税款分配。

  俄罗斯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土地、森林、草原、滩涂、海洋和淡水等自然资源,同时做到专款专用。

  俄罗斯实行中央税,在2002年前征收的水资源税有60%入国库,其余归属地方政府,但2002年后水资源税则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俄罗斯资源税采用的是从量税与从价税相结合、以从价税为主的征税办法。

  

  澳大利亚:2011年11月,澳大利亚议会下议院通过矿产资源税法案,规定从2012年7月1日征收“碳税”和“矿产租赁税”两项新税赋。

  “碳税”主要征收对象是澳大利亚排名前500位的碳排放大户,“矿产租赁税”征收对象是年利润7500万澳元以上的煤炭和铁矿企业,税率为应税利润的30%。

  此外,矿产丰富的西澳洲和新南威尔士州还宣称将提高权利金税率。

  

  加拿大:开采税范围涉及石油、天然气、煤、森林、矿物等资源,税率一般为18%~20%,其特点是鼓励矿山企业优先选择在木省,特别是在木省欠发达地区进行矿产品的加工和冶炼。

  

  智利:2007年,智利对营运利润率超过5%的矿业征收占销售额0~3%不等的矿区使用费,以从矿业中得到更多收入用于开发农林矿业的新技术。

  2010年10月,智利颁布《新矿业税法》,规定在2012年前,各矿产企业将选择把当前占运营利润4%或5%的固定税率转变为4%~9%的浮动税率;在2013年至2017年恢复使用4%或5%的固定税率;随后,到2023年前,将采用5%~14%的浮动税率。

  

  印度:当前,印度对铁矿石开采征收10%的采矿税税率,为全球最高,并考虑向铁矿石企业征收暴利税和重新审核向10种主要矿产品征收的采矿税税率,包括铁矿石、铝土矿、锌精矿、铅精矿及铜精矿,意在提高税率。

  印度征收的采矿税大多数和LME(伦敦金属交易所)价格挂钩。

  

  越南:据越南《投资报》报道,越南财政部编制的新资源税税率表大幅上调了各种矿产的资源税税率:在金属矿类中,金矿与稀土矿的税率最高,达15%;其次是铝和钒土矿,达12%;再次锰矿和钛矿,达11%;其余矿产如铜、镍、汞、镁、银、锡、铅、锌、钨等矿种的资源税税率为10%。

  而根据现行税制,铁、锰、钛、银、锡、钨、铅、锌、铝等矿种的资源税税率为7%。

  新的税率表还将非金属矿类的资源税税率普遍上调1%~4%。

  

  巴西:巴西资源税采取从价征收,如对铁矿石开采征收占利润2%的特许使用费,致使矿山企业综合税费负担水平在10%~15%;但很可能在近期将铁矿石特许开采税从2%上调至5%~10%,以符合国际趋势,并努力改变目前仅按石油开采量进行征税的办法,力争将外国石油公司获得的利润也作为征税的依据;并计划将目前0.2%~3%的矿业权利金提高一倍。

  巴西还对按一定公式计算的超额利润征收10%的超额利润税,且资源税为中央税,并专款专用。

  

  秘鲁:在现行税制下,秘鲁对矿产企业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征收1%~3%的特许权使用税,但在2011年年底提高矿山企业的年度特许权使用税。

  此外,据秘鲁矿产部长卡罗斯·赫雷拉新透露,为避免增税挫伤投资者积极性,秘鲁政府考虑不再依矿产品销售额计征,而改为按矿产企业营业利润征税。

  

  虽然这些国家的国内资源税名称不尽相同,但具有如下共性:首先通过立法和法律手段从源头加以规范,并加强监督管理,以保护国内资源开发利用的可持续性发展;其次通过征收适当的权利金可防止矿山企业“采富弃贫”,造成矿产资源的浪费,因为权利金是在开采前即按一定比例征收,矿山企业会充分开采矿产资源,以提高矿山的收益;再次通过增加资源开采成本,淘汰落后企业,推动强强联合和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升级;最后,国内资源税是国内税而非边境税,并不区分资源是出口还是内销,故不会对国内外企业造成差别化待遇,可避免类似原材料争端案的发生,使本国在国际谈判和国际定价协商中掌握更多主动权。

  

  近年来,国际铁矿石价格的快速增长使企业获得超高利润,致使提高矿产资源税成为全球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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