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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017

关于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改革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11/22 8:45:292373次

据中国矿业报报道:

   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与非矿的标准,是我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最具特色又十分关键的抓手,其中包含深刻的技术经济内核。制定矿床工业指标的原则是: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环境许可的前提下,充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在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合理的工业指标主要通过技术经济评价来实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主体多元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以及中介机构与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利益不完全一致,出现许多非技术干扰因素。个别非法业主恶意操控改变工业指标,偷逃税费,谋取暴利,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或市场转让中的欺诈,诱发腐败。不少迹象警示我们:市场经济条件下,更要加强对矿床工业指标的行政管理和技术标准的规范。

   现在的问题是行政管理无章可循,技术层面缺乏全国共识,技术经济评价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当前,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已经纳入自然资源产权登记范畴,为了切实掌握探明储量国家资产家底,矿床工业指标的正确制定乃是必要前提。因为,随意制定与修改工业指标,可能引起探明储量及其价值评估值成倍的偏离。本文仅就笔者发现的某些问题提出部分改革建议,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建议一:扭转无章可循状态,尽快出台《矿床工业指标管理办法》

   我国有严格管理工业指标的传统。在计划经济年代,矿床工业指标是由勘查单位、设计部门、矿山企业三方联合制定,矿山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1992年11月16日,国家矿产储量管理局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曾联合制定发布《矿床工业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国储[1992]210号文)。该办法第一条明确规定:“矿产储量属国有资产,矿床工业指标是界定矿产储量的标准。为加强矿产储量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维护国家对矿产储量的所有权和矿山企业的使用权,提高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了用以编制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勘探报告的工业指标的制定、报批程序;规定了无主管部门矿山工业指标经论证后由矿产储量管理部门下达;规定了不供矿山建设使用的普查、详查报告可以参照《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俗称“绿皮书”)由地勘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规定矿山企业可随市场需求实行动态的矿山工业指标,矿山工业指标优于矿床工业指标,国家予以鼓励。办法还对工业指标的修订、动态运用、仲裁和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2002年,国务院决定取消矿产储量审批,同时取消矿床工业指标审批(注明设定文件是国土资发[1999]205号文)。本来可以采取修订国储[1992]210号文有关审批的个别条款的办法(现在经常这样做),保留其大部分仍然适用的内容,我们却总体降低了其法律效力(虽然没有明确废止,仍旧被收入2007年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法规文件汇编》里),仅在《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2)第(7.1)节提出原则要求:“供矿山建设设计利用所需的工业指标应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制定、下达。”但是,国家规定一直在讨论中。

   现在的一般做法是要求在储量报告评审的同时对工业指标合理性进行评审。限于时间和评估专家认识的不统一,工业指标评审难以达到严格。各省做法也不一样。2016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已经提交了《矿床工业指标管理办法》草案,希望早日审查发布。

   建议二:扭转对矿床工业指标的僵化认识,正确使用、及时修订“绿皮书”

   具体矿床的工业指标是个性化的,是动态变化的,不应千篇一律。在勘探阶段必须逐一论证确定具体指标,并在圈定矿体时严格遵守。但是在预查、普查阶段,由于对矿床地质特征的认识还很肤浅,不具备具体论证制定工业指标的条件,于是全国储委办公室于1986年(在1972年版基础上)主编了《矿产工业要求参考手册》(绿皮书),供地质勘查工作参考,特别是对新人员、新矿种、新地区的普查工作,起到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绿皮书汇总的一般工业指标,不能简单套用到各有差别的具体矿床上。

   有一种误解,把绿皮书当作一成不变的“国家标准”,僵化地理解与使用,甚至照搬到建设条件完全不同的外国去,从而蒙受巨大损失。这种误解已经波及矿政管理工作。例如,有的规定勘探报告采用绿皮书上一般工业指标的就不需要论证,有的规定矿业权人缴纳矿业权价款的资源储量,一律以绿皮书一般工业指标衡量。须知,只有结合各矿床具体地质特征与建设条件,经过技术经济评价确定的工业指标,才是合理的、公平的、公正的。用一般工业指标衡量开发利用难易截然不同的矿床相当于奖劣罚优,是不公正的。应当修正不当规定,坚守详查以上阶段必须逐一论证确定矿床工业指标原则。再者,随着科技进步、经济条件变化、新类型矿床勘查开发经验的积累,一般工业指标也应及时修订,给普查工作以与时俱进的指导。这项工作正在进行,期望相关文件早日出台。

   建议三:扭转工业指标论证的随意性,坚持社会平均先进水平,完善逐一论证制度工业指标的论证方法有地质方案法、经济分析法、类比论证法等。无论何种方法,其参数的选择应用,都必须符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总原则。参数选择不当,就会造成论证工业指标的扭曲。尤其是经济指标中的吨矿采选成本、预期销售收入,技术参数中的采矿方法、产品方案,对论证结果的推移力度很大。个别中介机构为了迎合矿业权人的偏向,在论证过程中歪曲有关参数,出具不合常理的论证报告,甚至以忽松忽紧的两次论证结果谋取不当利益。为了扭转工业指标论证的随意性,建议明确参数选择必须以社会平均先进水平为基准,并组织编制有关定额,及时修订发布,以限制论证人自由裁量权,完善论证制度。

   建议四:扭转矿体圈定时使用工业指标的不当现象,正确界定探明储量在矿体圈定时,对如何使用工业指标,也有不同认识。以几何法计算储量的双指标体系为例,笔者的理解是,单工程矿体圈定一般根据样品有益组分含量,凡大于边界品位的样品都可能圈入矿体,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连续样品长度加权平均品位须大于最低工业品位,其代表的真厚度须大于最小可采厚度。若加权平均品位小于最低工业品位,须剔除边部样品,或剔除夹石。

   从连续样品中段剔除夹石时,剔除样段代表的真厚度须大于夹石剔除厚度,否则不能剔除。不论单样品位是否低于边界品位,都要并入矿体参加平均品位计算。当大于最低工业品位的样段代表的真厚度小于最小可采厚度时,其最低工业米·百分值(米·克/吨值)需符合工业指标要求。当矿体边部低于最低工业品位的样品较多时,应结合矿体特征,加以适当限制。

   但是有的地方以边界品位圈定单工程矿体,以最低工业品位区分表内/表外(低品位)块段。于是把多个不符合最低工业品位的工程混入矿体,夸大了储量,降低了矿床平均品位,动摇了矿山盈利空间。因为,在双指标体系中,最低工业品位才是矿山经济开发的底线。连片的不符合最低工业品位的工程地段的开发是不经济的。如果证明大部分低品位矿可以经济开发利用,那就说明工业指标出了问题,就得修改工业指标,而不能把低品位矿(表外矿)错判为表内矿的一个品级。

   笔者认为,只有边界清晰、厚度很薄、品位变化很大、连续性较差的矿体,如大脉状黑钨矿、石英脉型金矿,质量点较密,才把最低工业品位落实到块段(地段),而不以单个质量点衡量,同时增加无矿段剔除长度及高度的指标。对于边界不清、厚度较大的细脉浸染型白钨矿、蚀变岩型金矿是不适用的。

   还有不少地方不能正确使用综合工业指标,脱离开采实际需要,把不能分采分选的矿石类型按各种组分分别圈定,曲解了矿体形态。

   面对诸如此类的技术问题,建议通过深入讨论形成共识,制定标准,保持全国执行工业指标的一致性,发扬双指标体系的优越性,消除储量表内外混淆现象。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中,明确界定探明储量的技术标准。

   关于品位指标体系,本文不展开讨论,简述笔者的见解:地质统计学方法计算储量使用单指标体系,称为边际品位,是以块模型衡量的,有其适用范围及内在合理性,运用中要避免与几何法双指标体系混淆。至于三指标体系,个别矿种增加矿床最低平均品位指标,可能是为了弥补最低工业品位的缺陷,但不能解决上述图2类似的问题。应当从最低工业品位本身解决,不用三指标体系。

   建议五:扭转各省处置方法不统一状况,维护我国储量标准的国际良好形象自从全国储委的职能并入国土资源部,地勘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之后,各地对矿产资源储量标准的处置逐渐产生一些分歧,由矿床工业指标管理可见一斑。建议通过加强技术交流、强化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发挥中央有关机构的示范指导作用等措施,维护我国统一的储量标准的良好国际形象。

   我国在矿产地质勘查及其储量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和优良传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征途上,我们应当立足国内,把优良传统继承发扬光大;放眼世界,把我国的经验标准推向“一带一路”,推向全球。(作者系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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