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为什么要立法保护软件知识产权
来源期刊:软件工程1999年第6期
论文作者:应明
文章页码:3 - 5
摘 要:进入80年代以来,怎样防止软件被擅自复制,已经成为各国信息产业界和政府千方百计谋求解决的重点裸题。为了像护软件不被檀自复制,可以采取各种技术加密措施、低价销售、随硬件一起提供等经营策略。实践证明,这些策略可以各自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中任何一项措施都难以彻底解决软件侵权的问题。由国家政府来制定、实施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正确协调由于软件的开发、传播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则是一项最根本的措施,是政府开展软件产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准备工作之后,在国务院法制局的领导下,1985年8月,由当时的电子工业部联合当时的国防科工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专利局、国家版权局等16个国务院部门和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广东5个地区,各自派出代表,成立了软件法律保护条例工作组,在工作组六年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应明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与信息发展中心 高级顾问
摘 要:进入80年代以来,怎样防止软件被擅自复制,已经成为各国信息产业界和政府千方百计谋求解决的重点裸题。为了像护软件不被檀自复制,可以采取各种技术加密措施、低价销售、随硬件一起提供等经营策略。实践证明,这些策略可以各自在不同程度上发挥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中任何一项措施都难以彻底解决软件侵权的问题。由国家政府来制定、实施对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标准,正确协调由于软件的开发、传播和使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则是一项最根本的措施,是政府开展软件产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对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非常重视。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准备工作之后,在国务院法制局的领导下,1985年8月,由当时的电子工业部联合当时的国防科工委、国家科委、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专利局、国家版权局等16个国务院部门和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广东5个地区,各自派出代表,成立了软件法律保护条例工作组,在工作组六年的调查、研究和起草工作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1年6月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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