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侵权最终界限何在
来源期刊:软件工程1999年第6期
论文作者:寿步
文章页码:3 - 5
摘 要:1997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香港Pacific Unidata Limited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有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应当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的第一个案件。由于该案还涉及其他一些复杂而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同时,传媒关注的“热点”更在于该案索赔数额之高(3000万美元)前所未有,因此,该案中已经涉及的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 由于微软诉亚都案披露于一个特殊的时期(5月8日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有一个特殊的原告(美国微软公司)、直接涉及而且仅仅涉及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因此,此案经传媒报道后立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在学术界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应当保护软件著作权,也不在于将来应当按什么水平进行保护,而在于中国现在已经提供的是什么水平的保护。因为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现实的诉讼。
寿步
摘 要:1997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香港Pacific Unidata Limited公司和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有限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应当说是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的第一个案件。由于该案还涉及其他一些复杂而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同时,传媒关注的“热点”更在于该案索赔数额之高(3000万美元)前所未有,因此,该案中已经涉及的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 由于微软诉亚都案披露于一个特殊的时期(5月8日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被炸)、有一个特殊的原告(美国微软公司)、直接涉及而且仅仅涉及软件最终用户责任问题,因此,此案经传媒报道后立即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现在学术界的分歧,并不在于是否应当保护软件著作权,也不在于将来应当按什么水平进行保护,而在于中国现在已经提供的是什么水平的保护。因为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现实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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